電子數據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設備或電子技術而形成的一切證據。
電子數據證據較其他類型的證據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01、科技性。電子數據的產生、儲存和傳輸,都必須以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多媒體技術、網絡技術等高技術為依托,并使其準確地儲存和反映有關案件的真實情況。
02、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與傳統的物證、書證相比,電子信息通過顯示器展現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清晰、直觀、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03、傳播的快速性。傳統的證據傳播一般是通過物理方式,而電子數據是通過虛擬空間隨時向外傳播。比如通過計算機在互聯網上傳播的電子郵件、電子照片,通過傳真機傳播的文件材料等。
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民事訴訟中對電子數據的收集應當符合我國民事程序法以及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以合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才具有證明效力。包括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電子證據的收集方式必須合法,不得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2、客觀性原則
民事訴訟中收集的電子數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全面、客觀地反映案件的本來面目。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及時性原則
由于電子數據易被篡改,如不及時收集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之內遭到毀滅或破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當事人舉證的時限,在舉證期內不提交相關證據,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電子數據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電子數據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同樣要遵循上述原則。
1、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認定
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即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必須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實的,如果是完全虛假的或是偽造的,不能被采納。
2、電子數據的關聯性認定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具有可推測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可能的關系。
3、電子數據的合法性認定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我國民事程序法以及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合法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隨著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廣泛應用,全球進入了一個電子化、信息化的嶄新時代。新修改的《民訴法》順應了這一發展潮流,明確了電子數據證據的法律地位,這無疑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在證據制度領域,特別是電子數據證據領域,仍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方面。作為律師工作者,應順應時代發展潮流,隨時學習新的法律法規,研究先進的證據制度理論和相關案例,指導實踐。
微信記錄在打官司時是可以拿個證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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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商務的發展,以電子合同、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為代表的商務數字化技術,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政企關注與認可。 民事主體間采用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據法律規定,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
微信記錄在打官司時是可以拿個證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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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錄音。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
電子郵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對于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
摘要:近些年來,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我們越來越依靠于電子技術產品,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但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法律卻無明文規定,導致在訴訟中審查和采信電子證據無法可依,在信息化的趨勢下,以計...